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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学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是培养大学生科研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为促进我院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目的:按照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根本要求,广泛吸引和推动广大在校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刻苦钻研,增强能力,勇于创新,多出成果,调动广大同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自觉性,为迎接新世纪挑战奠定坚实的科学文化素质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培养和造就一批在学术和科技上有作为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组,领导组由学院分管领导以及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系领导组成,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团委,负责组织、协调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五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聘请职能部门、各学科的专家、老师担任指导委员会委员,负责指导、实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并受聘担任有关学术科技竞赛评委。
第六条 各系成立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小组,积极组织、指导、支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第七条 团委加强对大学生科技协会等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的领导,积极组织开展各类活动,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学术科技活动的积极性;教务处负责协调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涉及专业教师方面的工作;科技处负责定期开展讲座,指导大学生进行学术论文的撰写,不定期遴选、推荐优秀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在《铜陵学院学报》或其他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形式
第八条 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形式:参观学习、学生自主开展课题研究,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社会实践、调查研究,承接科研项目,开展创业计划,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及学术科技竞赛。
第九条 为促进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学院举办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加强科普知识宣传,形成浓厚校园学术科技文化氛围。
(一)科技创新类
1、团委指导大学生科技协会等学术、科技类学生社团长期开展学术科技活动。各团总支具体组织大学生科技协会分会及体现本系专业特色的学术性学生社团或兴趣小组开展活动。学生社团或兴趣小组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科研或“小制作、小设计、小发明、小实验、小论文”活动,有条件的学生社团或兴趣小组应选取有一定水平的创新项目进行研究。
2、团委每年上半年举行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和作品展、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科技活动周等活动;下半年举办“校园文化科技艺术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创业计划大赛活动,并推荐优秀成果和作品参加省、全国“挑战杯”,以及省、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评比及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制作竞赛等赛事。
3、学院结合暑期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科技服务等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每年6月份,党委宣传部、学工部、社科部、团委联合下发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安排意见,提出具体要求;每年评出一批优秀社会实践调查论文及科技服务小组,进行总结表彰。
(二)学科竞赛类
各系应结合专业特色,积极举办专业基础学科知识竞赛、基础实验技能竞赛、专项学术科技竞赛,如英语竞赛、高等数学竞赛、网页设计制作竞赛、“文史哲”知识竞赛等,形成自己的品牌。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负责组织开展全院性的公共科目的知识竞赛活动,
(三)学术讲座类
团委、各系为学生举办“学者论坛”、“校友论坛”、“硕士生系列谈”等学术性讲座,介绍当今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学科专业发展情况以及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知识等。讲座由团委按计划统一安排,做到系统化、系列化。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实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资助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研究,并加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基地建设。各系也要逐年加大对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投入力度。
第十一条 学院鼓励学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活动。对参加省级及其以上的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学院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由团委负责认定。
(一)学科竞赛活动分院外、院级和系级,其内容应与课程教学、能力培养紧密相关,学科竞赛成绩记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
(二)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奖者除颁发获奖证书外,学院授予院级以上特等奖和一等奖的学生“大学生科技标兵”荣誉称号,授予获二、三等奖及优秀奖学生“大学生科技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学院对参加各类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的获奖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全国“挑战杯”竞赛活动中获特、一、二、三等奖分别除在本年度的综合测评中加分外,还相应奖励5000元、4000元、3000元、2000元;获省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除在本年度综合测评中加分外,还相应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500元。
2、数学建模、电子设计制作等竞赛活动中获全国一、二、三等奖除分别在本年度的综合测评中加外,还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除分别在本年度综合测评中加分外,还相应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
3、全国英语竞赛笔试或口试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的,除分别在本年度的综合测评中加分外,还分别奖励800元、600元、500元、400元;获安徽省笔试或口试竞赛特、一、二、三等奖除综合测评加以外,还相应奖励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4、其他省级及其以上学术科技竞赛活动,由团委根据获奖情况,提出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适当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5、学院级学术科技竞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单位,根据活动举办单位的文件精神,分别给予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6、学生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报刊、杂志、学术刊物(具有CN刊号)上公开发表学术性文章的,除在综合测评中加分、团内评优不占本单位指标外,均给予物质奖励: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500字以上的学术科技性文章,一般奖励800元/每篇;省级刊物上一般300元/每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1500字以上的文学创作类作品,一般奖励400元/每篇,省级刊物上一般奖励100元/每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美术作品的,一般奖励400元/每副,省级刊物上发表的,一般奖励100元/每副。
7、获得专利的学生,学院给予3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鼓励教师指导大学生从事课外学术科技活动。
(一)教授、副教授每年应当举办一场学术讲座,由条件的教师(硕士)也可开设讲座。教师的科研工作尽可能接纳学生参加。
(二)学院对参加省、全国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活动取得优秀成绩的作品指导教师,适当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其中,
1、对指导“挑战杯”竞赛获全国特、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省级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2、对指导数学建模和电子制作分别获全国特、一、二、三等奖的教师,分别奖励4000元、3000元、2000元、1000元;获省级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200元。
3、对指导其他类学术科技活动,获省级以上等级奖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团委提出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适当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大学生指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若如其他管理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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